发改委拟规定:创投企业投资资金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搜狐焦点呼和浩特站点 2021-04-20 09: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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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来源:中房网

中房网讯(亚晨/文)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以创业性企业为投资对象、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称创业投资母基金。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天使投资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国家发改委表示,制定《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一是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投科的产业投资定位,形成“创业、创新、创造+创投”协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纠正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二是有利于增强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凝聚合力营造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人才培养,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业创新创造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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